云稅二字[1985]19號
頒布時間:1985-05-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稅務局
各州、市、行署、縣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85)財稅字第069號文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凡經國務院批準設立市建制的地區,應按市區的適用稅率繳納城建稅。凡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鎮建制的地區,不分隸屬哪一級,應按鎮的適用稅率繳納城建稅。
二、目前各地城建部門對于市區是按建成區和規劃區來劃分的,征收城建稅應以哪一種劃法為依據的問題,我們意見,應按當地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為準。
三、在城鎮以外的大企業按1%征收城建稅,負擔較輕,是否能按鎮的稅率執行的問題,城建稅是按納稅人的所在地來確定稅率的。對一些企業在工礦區或在城鎮以外,不論企業規模大小,交納“三稅”多少,都應按照納稅人所在地的適用稅率執行。
四、城建稅的適用稅率是按納稅人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但對下列兩種特殊情況,可按交納“三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交納城建稅:
1.由受托方代證,代扣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2.流動經營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
五、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建稅,但對其他單位和個人,經過批準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發生退庫的,同時退還城建稅。
六、人民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如何繳納城建稅問題,根據《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均應由取得業務收入的核算單位(行、處),按所在地的適用稅率就地繳納城建稅。
七、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對其征收臨時經營營業稅或產品稅,是否同時按其實繳稅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問題,待請示省人民政府后再作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