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稅二字[1985]45號
頒布時間:1985-09-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稅務局:
關于對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以及邊民互市和小額貿易中對外國商人和外國邊民征收產品稅、營業稅時是否隨同征收城建稅問題,經請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明確如下:
一、對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征收臨時經營營業稅或產品稅時,應同時征收城建稅。但由于集市上的稅源零星、分散,為便于各地執行,在集市上征收的城建稅稅額在五角以下的暫免征收。
二、我省邊民互市和經營小額貿易中對外國商人和外國邊民征收的臨時經營營業稅,是否同時征收城建稅,由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