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發[1996]9號
頒布時間:1996-03-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稅務機構分設后,不少地市反映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免管理權限不明確。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做好稅收征管工作的會議紀要〉的通知》(湘政辦發[1995]2號)精神,為了規范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減免稅管理,確保地方財政收入,現將有關該稅種的減免管理權限明確如下:
一、因減免(或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同時減免(或退還)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必須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稅收管理權限經核批后方可減免(或退還)城市維護建設稅。未經申請核批的,一律照章征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納稅額為計稅依據并同時征收的,原則上不予單獨減免稅。但對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經地方稅務部門審批,可單獨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
三、減免稅審批(核批)權限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減免(或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減免(或退還)城市維護建設稅,其城市維護建設稅所減免稅額在5萬以下(含5萬元)的,由縣(市)地方稅務局核批;年減免稅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由地、州、市地方稅務局核批;年減免稅額超過10萬元的,報省地方稅務局核批。
(二)、因困難需單獨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年減免稅額在5萬元以下的(含5萬元),報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審批;年減免稅額超過5萬元的,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四、本通過從1996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文相抵觸的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