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85]稅字第104號
頒布時間:1985-04-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各地、州、市、縣財政局、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85]財稅字06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對城鄉個體工商戶和集市貿易征收的產品稅、營業稅和臨時經營的營業稅,暫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否開征,如何征,待省局調查研究后再行文確定。
二、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票,可暫時使用通用完稅證或稅收專用繳款書。為了統計方便,各地可加蓋城市維護建設稅印戳(印戳由各縣、市稅務局自制),以示區別。
三、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凡對納稅單位征收的產品稅、營業稅和增值稅,均應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