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財預字[1985]32號
頒布時間:1985-07-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財政廳
各州、市、行署人民政府,省屬各委、辦、廳、局:
現將財政部(85)財預字第23號《關于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后有關預算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轉發你們,并結合我省情況作如下具體補充,請一并研究執行。
一、對少數市、縣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過多、過少的調劑問題。省對各地由于差距不大,目前暫不調劑,至于各州、市、行署在其轄區內如何調劑,由各州、市、行署自定。
二、我省經國務院批準,實行從上年工商利潤計提5%城市維護和建設資金的城市包括昆明、東川、個舊、開遠四市。以上四市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年末決算數計算,實征數小于原有“三項資金”需要中央財政補足差額的,年終須單獨報送有關資料,以便省與中央結算。應補差額部分的資金,在未補前,各地若需要安排使用,由各地先墊支。
原有“三項資金”是指1984年省核定的工商利潤5%數,國拔城市維護預算數和工商稅附加實際提取數。
三、城建稅的交納級次,一律隨各項稅收交納級次辦理,凡稅收集中由省級主管部門交納的,城建稅交省級收入,就地交納的,列入各級預算收入。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律納入各級預算管理。支出使用時,列入“城市維護費”科目。
五、由于鹽稅不屬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征范圍,過去產鹽區從鹽稅收入中提取1%作為地方財政附加收入的辦法仍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