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地稅函[2001]276號
頒布時間:2001-08-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
我省鄉鎮行政建制調整后,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聯合下發了《關于撤并鄉鎮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收問題的通知》(魯財稅[2001]16號)。現根據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5]魯財稅字21號文件)的規定,對部分市反映的鄉鎮撤并后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地級市的所屬區(包括郊區,不包括縣)和縣級市所轄撤并后的所有建制鄉鎮,其整個行政轄區按7%的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對縣所轄撤并后的所有建制鎮,其整個行政轄區按5%的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對縣所轄撤并后的所有建制鄉,其整個行政轄區按1%的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