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9-01-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重慶市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辦法》,已經1999年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蒲海清
附件:重慶市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 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分別在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時繳納。
第四條 本市適用稅率如下:
(一)區(市)稅率為7%;
(二)縣(自治縣)城、鎮稅率為5%;
(三)區(市)和縣(自治縣)城、鎮以外的稅率為1%。
納稅人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在地的稅率計算征收。
第五條 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金額較小的納稅人,由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審定,可根據情況按季或半年計算征收。
第六條 納稅人被查補(減)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時,經地方稅務機關核實后,應同時補繳(退還)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七條 由海關代征的進口產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八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因行政區劃的調整,需重新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的,由重慶市地方稅務局按有關稅法規定進行調整,并報重慶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