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稅發[2000]102號
頒布時間:2000-03-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萬州、黔江開發區地方稅務局,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近接部分區縣(市)局反映,對增值稅享受“先征后退(返)”優惠政策的企業,其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交通重點建設附加費是否也享受“先征后退(返)”的政策。經研究,決定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交通重點建設附加費的征退(返)明確如下:
對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增值稅“先征后退(返)”優惠政策的企業,凡增值稅由國稅部門先征后退的,其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交通重點建設附加費也應退還;凡增值稅由國稅部門先征收,由財政部門返還的,其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交通重點建設附加費應征收入庫,不得退還。請名單位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