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稅發[2000]290號
頒布時間:2000-09-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近來,部分地區反映在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中有些政策不太明確。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1.《重慶市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辦法》中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應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分別在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時繳納。”是指: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繳納期限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法定繳納期限相同。
2.根據《財政部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85)財稅字第143號]的規定,市區、縣城、鎮的范圍,均按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其中,“鎮”是指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南川市、永川市、合川市、江律市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仍按我局渝地稅發[1998]396號文的規定執行。
3.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城建稅等享受“先征后退(返)”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中提到的由國稅部門先征后退的增值稅,不包含出口退增值稅。
4.對國稅部門的漏征漏管戶,地稅部門應先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核定應稅收入,計算出相應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交通重點建設附加費,并按此預繳;在其提供國稅部門的有關資料后,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按經濟類型劃分,預繳各稅費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商業預繳城建稅額=應稅收入×4%×城建稅率預繳教育費附加額=應稅收入×4%×征收率預繳交通重點建設附加費額=應稅收入×4%×征收率
(2)工業及其它預繳城建稅額=應稅收入×6%×城建稅率預繳教育費附加額=應稅收入×6%×征收率預繳交通重點建設附加費額=應稅收入×6%×征收率以上計算公式中的4%、6%,均暫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