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稅[1998]332號
頒布時間:1998-11-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蕪湖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蕪湖造船廠出口產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請示》(蕪地稅[1998]198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關于出口貨物增值稅實行“先預繳,后退稅”方式,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如何征收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50號文規定: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貨物、非自產貨物除外),一律免征本環節的增值稅。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增值稅實行“先預繳,后退稅”是稅務部門為防止出口騙稅采取的一種防范措施,不同于政策性的“先征后退”,因此,對預繳的這部分增值稅不應附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關于出口貨物增值稅實行“免、抵、退”管理形式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如何征收問題出口貨物增值稅實行“免、抵、退”是指:對貨物既有內銷又有出口的企業,國家為鼓勵出口,先免征出口貨物出口環節增值稅,再按出口退稅率計算應退增值稅稅額,以此抵減內銷貨物應納增值稅,對內銷貨物應納增值稅稅額不足抵減應退稅額部分,根據企業出口銷售額占當期(1個季度)全部貨物銷售額的比例確定是否給予退稅。對這類企業應接抵減前應納增值稅附證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即按當期內銷貨物及國家規定出口不予退稅的貨物、非自產貨物應納增值稅附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