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財法[2004]32號
頒布時間:2004-02-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市財政局各分局,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各區、縣級市財政局:
現將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粵財法[2003]99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執行。
一、《財政部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財稅字[1985]143號)第三點明確:“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對由于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據此,除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現已改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外,其他形式退還的“三稅”,一律不予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此前我市制定的有關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政策超越本文規定的審批權限的、一律停止執行。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