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財稅[1997]211號
頒布時間:1995-05-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南京市財政局 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縣局:
現將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蘇財稅(97)4號《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蘇財稅(97)4號 1997年1月30日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稅務稽查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84號《關于出口貨物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6)84號 1996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近來,一些地方反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字[1996]8號)第五條“供貨企業在繳納出口貨物增值稅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征收程序過于繁雜,不便于實際操作。為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經研究,現就出口貨物計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供貨企業在向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銷售出口產品時,以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上述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