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稅函發[1995]160號
頒布時間:1995-06-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稅制改革后,為了保證新舊稅制的平穩過渡。國務院確定在一定期限內特定對一些行業和項目應納的稅款實行“先征后退”政策。對實行“先征后退”的企業如何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在征收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同時,稅務部門應按規定足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經批準辦理退稅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否返還,應由企業報請財政部門辦理。在沒有新的規定前,稅務部門不辦理退庫。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