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國稅稅政發[1994]9號
頒布時間:1994-09-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金昌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金國稅流字(1994)第3號《金昌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金川有色金屬公司鎳二期工程建設基金稅收問題的請示》及金川有色金屬公司金色發(1994)
148號《關于繼續執行金川二期工程建設基金的請示》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 例》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 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和現行有關稅收政策的規定,并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對金川有色金屬公司鎳二期工程建設基金有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新稅制后,原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一律停止執止,需要保留的稅收政策,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定后已予以明確。故金川有色金屬公司按實際銷售的計劃內電解鎳(每年不超過12,000噸)每噸提價收入15,000元作為鎳二期工程建設基金的部分,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