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營[2004]164號
頒布時間:2004-04-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設立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批復》(國函[1994]89號),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以及“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開發區內的城市建設”。鑒于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規定并經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同意,現就關于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義務人依法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問題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自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正式成立之日始,區內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義務人適用統一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二、鑒于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不屬于縣城、鎮等非市區范圍,對所在地位于該區內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義務人按照市區標準適用7%的稅率。
三、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依法擴大屬轄范圍后,新并入地區內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義務人適用稅率依照上述規定執行。
但對因并入而需依法提高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確有困難的納稅義務人,可報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給予一至兩年內的過渡減征照顧。
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