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稅三字[1990]130號
頒布時間:1990-02-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155號《關于以稅還貸和開發新產品減免稅時城市維護建設稅征免處理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經研究并請示國家稅務局同意對以稅還貸和開發新產品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的教育費附加也比照通知中的規定辦理。
請一并依照執行。
1990年2月16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以稅還貸和開發新產品減免稅時
城市維護建設稅征免處理問題的通知》
(89)國稅地字第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省轄市稅務局:
據反映,目前因以稅還貸和開發新產品而減免產品稅、增值稅時,對其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否減免,以及減免后城市維護建設稅作何用途,各地執行不盡一致。現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明確如下:
一、對以稅還貸而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的,其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也一并減征或免征,并隨同減免的產品稅、增值稅一并歸還貸款。
二、對因開發新產品而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的,其相應原城市維護建設稅也一并減征或免征,并隨同減免的產品稅、增值稅一并用于新產品的開發。
以上請依照執行。
198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