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二字[1985]388號
頒布時間:1985-06-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分局、縣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規定》和財政部對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委托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提支手續費問題的批復》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情況,明確幾個政策業務問題,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凡屬集貿市場范圍征收的產品稅、營業稅暫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外省、市來京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應在本市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均按經營所在地的適用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依照規定,代收代繳“三稅”單位,自文到之日起代收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個體經營者從五月(稅款所屬)起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前稅款不再追補。
四、鐵道部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由海淀分局代征,稅款入中央庫。
五、十三陵、八達嶺特區辦事處范圍內的應稅單位和個人暫按5%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六、代收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單位,提取手續費問題,應按“三稅”規定辦理。
七、為了簡化手續,對每次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不足一角者,不予征收。
附件,如文。
一九八五年六月四日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85)財稅字第0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現就幾個具體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凡由中央主管部門集中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如鐵路運輸、人民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五個銀行總行和保險總公司等單位,在其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同時,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作為中央預算收入。
二、石油部、電力部、石化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直屬企業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按財政部(84)財預字第197號文件規定,百分之七十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入庫,百分之三十作為地方預算收入入庫。這些單位按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不按比例上繳中央,一律留給地方,作為地方預算固定收入
三、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產品稅、增值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國營和集體批發企業以及其他批發單位,在批發環節代繳零售環節或臨時經營的營業稅時,不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稅,而又納稅單位或個人回到其所在地申報納稅。
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國務院發布試行的稅收條例草案,不適用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因此,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六、納稅單位或個人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一律按其納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h政府設在城市市區,其在市區辦的企業,按市區的規定稅率計算納稅。
七、納稅人在被查補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被處以罰款時,依照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應同時對其偷漏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和罰款。
八、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對其征收臨時經營營業稅或產品稅,是否同時按其實繳稅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九、納稅人所在地為工礦區的,依照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應根據行政區劃分別按照百分之七、百分之五、百分之一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關于委托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提支手續費問題的批復
(85)財稅字第091號
河北省稅務局:
你局(1985)冀稅計字第15號報告收悉。關于從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中比照“其他工商稅”提取代征手續費問題。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國家新開征的一個獨立稅種,不屬于原來的“其他工商稅”范圍。但對零散稅源,稅務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可比照我部(79)財稅字第153號通知精神,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在實際代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的百分之五范圍內提取代征手續費。不得連同稅務機關直接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全部收入總額提取。
代征手續費的提取和支付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不得任意擴大提取范圍。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