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二字[1985]468號
頒布時間:1987-07-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稅務局
各稅務分局、縣稅務局:各區縣財政局、財政各分局:
現將財政部(85)財稅字第143號《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轉發給你們。對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須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報市稅務局批準后方可給予減免稅照顧。
以上請依照執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
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
(85)財稅字第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七個單列市人民政府;加發南京市人民政府:
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公布后,對貫徹執行中的問題,我部已在(85)財稅字第69號文中作了規定。現根據一些地區反映,再對幾個具體業務問題,作補充規定如下:
一、關于市區、縣城、鎮的范圍,應按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應按納稅人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但對下列兩種情況,可按繳納“三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
三、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對由于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納稅額作為計稅依據并同時征收的,故不應予以減免稅。但對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酌情予以減免稅照顧。
一九八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