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5-02-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財政局、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地稅局,省地稅局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交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全面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政策明確如下:
一、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再退還,未征的不再補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請遵照執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