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地稅一[1996]221號
頒布時間:1996-10-04 16:16:13.000 發文單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陽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住房制度改革中企業的職工宿舍用房征收房產稅的請示》(遼市地稅地[1996]96號)收悉。根據房產稅現行政策規定,現對城鎮房改后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財政部《關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財政稅收政策的若干規定》[92]財綜字第106號第五條規定:“個人以標準價向單位購買公有住房,以及通過集資、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該住房個人出資部分的房產稅。單位出資部分,以及個人按照準價購買住房不用于自住的,均按規定計征房產稅,”根據這一規定,可按以下兩條具體掌握征免界限:
一、產權單位的公有住房以標準價出售職工個人后,職工個人用于自住的,免征該住房個人產權部分的房產稅,否則,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對該住房單位產權部分應照征房產稅,并可繼續減半征稅。
二、對集資、合作建房,凡產權歸投資單位所有的,應按規定減半計征房產稅;職工個人獲得部分產權用于自住的,免征該住房個人產權部分的房產稅,對該住房單位產權部分按規定減半計征房產稅;職工個人獲得全部產權并用于自住的,免征該住房的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