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地稅一[1995]24號
頒布時間:1995-02-28 10:28:37.000 發文單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財政廳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沈陽分局:
近據部分地稅反映,對清產核資企業經過核資、重估后增值的房產如何征收房產稅問題不夠明確。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根據財政部(93)財會字第80號《清產核資試點企業有關會計處理規定》,企業應調整固定資產價值重估后,經過驗收核實,應相應調整固定資產帳面價值。固定資產重估后如為增值,按增值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因此,對清產核資企業征收房產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以企業會計帳簿上調整后的“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