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府辦[2006]26號
頒布時間:2006-06-12 10:43:09.000 發文單位:梅州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有關單位:
《梅州市房地產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
梅州市房地產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的稅收征收管理,規范房地產稅收的征收和繳納行為,防止稅收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范圍內房地產轉讓或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及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或其他合法方式將房產(包括各種性質的房屋、建筑物、構筑物、土地附著物及配套設施)的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有償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單位贈與不動產的行為視同銷售不動產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是指納稅人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的買賣、贈與、交換以及以投資、入股、抵債、獲獎、預購或預付集資建房款或以其他方式事實上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第四條 房地產轉讓或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應依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等稅收。
第五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辦證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第六條 房地產轉讓或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應繳納的吝項稅收,分別到下列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一)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應在不動產、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ǘ┯』ǘ悜跁⒒蝾I受合同、書據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個人所得稅應在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企業所得稅應在企業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ㄎ澹┢醵悺⒏卣加枚悜谕恋?、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六)房產稅應在房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七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時,必須按照規定如實向受讓人開具由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的《梅州市房地產銷售發票》 ,并依法繳納各項稅款。地方稅務機關征稅后應出具完稅證明。
第八條 納稅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取得具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后,應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申報轉讓價格,按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依法向負責征收管理的地稅機關申報繳納房地產各項稅費。
第九條 納稅人享受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減稅、免稅的具體辦法和程序,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納稅人應憑稅務征收機關出具的發票及完稅證明,到國土、房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或相關用地批準文件、房地產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凡未能提供發票及完稅證明的,國土、房管部門不得給予辦理。
第十一條 地方稅務機關與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國土、房管、金融等相關部門應加強協作,并建立如下房地產立項、投資銷售、轉讓、贈與、交換等信息通報、協稅護稅機制:
(一)地方稅務機關必須加大對偷稅、抗稅、逃避追繳欠稅的查處力度,并不定期向國土、房管等部門通報偷稅、逃稅、欠稅的單位和個人名單。對偷稅、逃稅、欠稅的單位和個人,國土、房管部門不得給予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或其他相關證件;
(二)發展和改革、建設部門應將房地產開發立項審批及年度投資計劃情況定期向地方稅務機關通報;
?。ㄈ┮巹澇墙ú块T和建設部門應分別將辦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情況,定期向地方稅務機關通報;
?。ㄋ模﹪敛块T定期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出售、贈與、交換)、拍賣、批準耕地占用等信息向地方稅務機關事前通報;
(五)房管部門定期向地方稅務機關通報房屋權屬登記分類情況;
?。┙鹑诓块T定期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辦理房地產企業按揭房產情況。
第十二條 納稅人采取隱瞞實際房價、少報銷售收入等方式未如實申報繳納房地產轉讓稅收,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地方稅務機關應嚴格依法征稅,國土、房管部門及其他單位應按吝自職責,協助和配合地方稅務機關做好房地產轉讓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殉私舞弊,造成稅收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我市制定的有關房地產稅收征管規定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