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函[2006]222號
頒布時間:2006-05-17 18:54:3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臺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土地使用權入賬價值如何進行稅務管理的請示》(臺地稅發[2006]1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以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規定期限分期攤銷。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項目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
二、根據《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準則問題解答》(財會[2001]43號)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賬面價值構成了房屋、建筑物的實際成本,即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已經成為與房屋原值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因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的有關規定,在計算房產稅時,應以企業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值按規定減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來計算繳納房產稅。
三、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和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以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間內平均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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