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財稅[2006]5號
頒布時間:2006-01-18 13:10:54.000 發文單位: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
產原值×(1-30%)×1.2%
二、商業和其它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