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三字[2000]19號
頒布時間:2000-09-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一)單位或個人出資興建的房產不具有產權,而是具有若干年使用權,在此期間不再繳納任何租金,其實質是租賃關系,因此,由產權所有人按實際收取的集資款金額依12%稅率繳納房產稅。
(二)鑒于房屋出租單位情況復雜,為加強征管,堵塞漏洞,對經營正常,財務健全,能準確提供有關財務資料的單位,經縣級地稅機關批準,可按使用權年限分期計征房產稅;對經營不正常,財務不健全,不能按期申報納稅的單位,經縣級以上地稅機關批準,可一次性計征房產稅。
(三)分期計征房產稅的單位,中途變更產權、稅務登記或法人登記,租賃關系沒有承續的,經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可一次性補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