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地稅政三[1999]312號
頒布時間:1999-12-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地方稅務局、直征局、外稅分局、稽查局:
在"四稅"檢查中,發現部分企業或個人以房產作為抵押,向銀行辦理貸款,在無力還貸的情況下,依協議以所抵押的(含按揭貸款)房產抵償給銀行以償債。對金融機構取得的抵償房產征收房產稅(含城市房地產稅,下同)問題,經請示總局,暫按如下辦法執行:
1.金融機構取得抵償房產,己辦理過戶手續取得產權的,應由該金融機構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2.抵押合同未完全履行但由金融機構使用的房產,由使用人繳納房產稅:金融機構將抵償房產用于出租的,應從租計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