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函[2003]233號
頒布時間:2003-06-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稽查局:
根據《浙江省審計廳〈關于浙江省地方稅務局2002年度稅收收入計劃執行和稅收征管情況的審計決定〉》(浙審財決[2003]7號),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房產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2]257號)第四點第二款中“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出租房產以及個人出租營業用房應納的房產稅,可按稅收管理體制報經批準后,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0]125號文件給予照顧。”的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停止執行。特此通知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