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地稅政字[1998]200號
頒布時間:1998-11-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洋浦地方稅務局:
近來,部分市縣地方稅務局及納稅人反映,海南省財政稅務廳《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同胞個人的房產征收房產稅問題的通知》(瓊財稅[1995]政字第523號)及其補充通知(瓊財稅[1996]政字第01號)在執行過程中征納雙方仍存在一些分岐,需要省地方稅務局進一步予以解釋。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對1994年1月1日以前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產,在1994年1月1日前已按瓊財稅[1991]外字第420號文件規定享受五年免征房產稅優惠的,可繼續享受,到期后一律恢復征稅。1994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建成竣工的房產,不享受五年免征房產稅的優惠政策。
二、對1994年1月1日以后新辦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產,不再享受五年內免征房產稅的優惠,一律按統一規定征稅。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