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地稅發[1998]239號
頒布時間:1998-12-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洋浦地方稅務局:
近年來,國務院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陸續批準成立了一些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開發區等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這些“開發區”都具有較大的規模。為了加強稅務管理,公平稅負,現就“開發區”征收房產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經國務院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開發區”均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省人民政府為了引進外資、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等特殊情況有明文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的,按省政府的規定辦理。
二、對全省范圍內原未開征房產稅的“開發區”,從1999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房產稅,對過去已征稅的,不再退稅。有些“開發區”按規定征稅確有困難,需要繼續暫緩征收房產稅的,由各市、縣地方稅務局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