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函[2002]257號
頒布時間:2002-08-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稽查局:
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房屋租賃業務的增多,房產稅尤其是房屋出租房產稅的管理出現了一些新問題,為了加強管理,規范執法,現對有關政策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納稅人問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對產權所有人不在房屋座落地所在的市、縣范圍內常住的,其房產稅由使用人(承租人)或代管人繳納。
2、房屋承租人應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產權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和租賃合同等,并協助地稅機關與產權所有人取得聯系,凡不能提供上述情況或提供情況不實造成地稅機關與產權所有人無法取得聯系的,按上條第二款規定確定納稅人。
3、對租入房產再轉租的行為,不征房產稅。原省稅務局(87)稅政三150 7號文件停止執行。
二、計稅依據問題
1、對房屋出租行為征收的房產稅,應以出租方取得的全部收入為計稅依據,不得扣除任何代收代繳費用。但由出租方代繳并取得正式發票,且將正式發票轉交給承租方的,經主管地稅機關核實后,可以據實予以扣除。
2、對租賃雙方提供的合同,如租金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地稅機關可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價格核定計征房產稅。
三、征收管理
1、發生房屋租賃行為的納稅人尚未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的,均應在發生應稅行為或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后30日內,持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書等有關證件、資料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其中,個人居民房屋出租行為,可以只登記不發證。
2、納稅人向主管地稅機關按規定辦理發票領購手續后,可申請領購使用《房屋出租專用發票》,如實填開并定期向主管地稅機關結報。其中,個人居民或臨時房屋出租的納稅人,可向主管地稅機關的門征開票窗口申請開具完稅憑證。
3、各地地稅機關在征收房屋出租房產稅時,應按規定對納稅人開具稅票,不得向非納稅人開具稅票。
四、納稅負擔問題
1、個人出租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到主管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等有關手續后,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文件規定的4%優惠稅率繳納房產稅。
2、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出租房產以及個人出租營業用房應納的房產稅,可按稅收管理體制報經批準后,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0]125號文件給予照顧。對納稅仍有困難的,按省財政廳(86)財稅1098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五、其他
1、對按帳面原值繳納房產稅的房產,如經評估機構評估,對原值有調整的,應按調整后的帳面價值繳納房產稅。
2、對應按帳面原值繳納房產稅的房產,如無原值可查的,可由主管地稅機關參照當地當時的市場價格確定。原省財政廳(86)財稅1432號中有關規定停止執行。
3、對按揭的應稅房產,雖然房屋所有權人的產權證已抵押,但由于產權關系已明確,仍應以產權證上所注明的房產所有權人為房產稅的納稅人,應自交付使用的次月開始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