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發[2005]61號
頒布時間:2005-06-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建設廳
各市、州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建設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工作實際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是利用稅收手段對房地產交易市場進行調控,是穩定房價、促進房地產市場建康發展的需要。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一定要提高認識,切實將思想統一到《通知》要求上來。各部門的主要領導要切實擔負起貫徹實施的責任,搞好組織協調,建立督查、評估、考核、獎懲等工作機制,使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加強部門協調配合,搞好稅收征管。
房地產稅收涉及的稅種多,征管的難度大,各級地方稅務、財政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加強配合,通過整合現有征管資源,實現信息共享,各司其責,齊抓共管,搞好各征管環節連接,逐步實現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
三、明確具體標準,嚴格執行政策。
(一)按照湘政辦發[2005]23號文件規定,我省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內面積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平均交易價格由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地段測算,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并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各公布一次。
(二)個人住房交易應當繳納的地方稅收的征收,要積極推行由地方稅務部門在房地產交易或權屬登記場所設立專用窗口征收或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征的方式;契稅按現行規定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管理。實行委托代征的按規定支付代征稅款手續費。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協助地方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搞好房地產相關稅收的征收管理,凡不能提供完稅(免稅)憑證者一律不得辦理房產權屬登記。
(三)2005年6月1日前已被房產部門登記受理,尚未繳稅和辦畢產權過戶手續的住房,仍可將其視同6月1日前銷售,但必須在7月31日前繳清應繳稅款,辦畢產權過戶手續。
(四)納稅人不能提供稅務發票或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不合理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收征收機關依據稅法核定。財政、稅務部門應采用統一的計稅價格。
(五)按現行稅收政策享受減免稅的住房,納稅人應持《通知》要求的有關材料報主管稅收征收機關(地方稅務機關是指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或代征單位所在地縣、市、區稅收征收機關核準。主管稅收征收機關應將減免稅資料存檔并分戶建立減免稅臺帳,臺帳內容應包括:房屋購買時間、房屋坐落、產權人、房屋面積、成交價格、房屋銷售時間等。
(六)各地可根據信息化水平高低確定各部門間的信息傳遞方式。有條件的地區應通過網絡或軟盤等電子介質傳遞信息,進行實時監管。暫不具備條件的,也可用紙質的形式傳遞信息,次月十日前進行一次信息交換。
(七)各市、州級地方稅務部門于季后十日內將營業稅政策調整對本地區房地產市場產生影響的分析評估報告上報省地方稅務局。
四、各地地方稅務部門、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情況,共同協商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