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發[2000]23號
頒布時間:2000-03-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個體工商業戶地方稅收的征管,澄清稅源底子,堵塞稅收漏洞,減少稅收流失。省局決定,在全省范圍內對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地方稅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范圍和重點凡從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飲食服務、文化娛樂、修理修配以及其它經營活動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都屬于這次清查的范圍。重點是個體工商業共管戶以及個體純管戶中的大戶。
二、清查的主要內容
(一)稅務登記。清查有無應辦登記而未辦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未辦證戶中是否繳納了地方稅收。
(二)納稅申報。清查應繳納地方稅收的個體工商業戶是否申報繳稅;定期定額征收戶的實際經營額高于核定定額20%的,是否及時申報調整定額;以票管稅戶是否如期繳銷發票和申報納稅;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和收入情況是否與其納稅申報相符,有無偷稅、欠稅問題。
(三)定期定額管理。清查稅收征收人員是否按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核定定額;有無定額偏低、稅負偏輕或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未及時調整定額的問題。
(四)發票管理。清查個體工商業戶是否按規定購買、開具、取得、使用和保管發票;有無轉借、代開、私印、非法購買、倒賣、涂改、偽造發票等情況。
三、清查的方法和步驟清查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4月1日至4月20日)為宣傳發動和自查階段。各地對內要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和掌握個體稅收政策,充分調動專管員的工作積極性;對外要利用稅法宣傳月,通過新聞媒介廣泛宣傳,發動個體工商業戶自查自糾,主動到地稅機關補辦稅務登記,補繳稅款。
第二階段(4月21日至5月20日)為清查階段。各地要突出清查工作重點,對未辦理稅務登記和漏征稅款的個體工商業戶要及時補辦證件和補繳稅款。對重點業戶的清查面不得少于應辦證戶的80%。
第三階段(5月21日至6月90日)為總結建制階段。各地要通過清查工作,分析漏征漏管原因,總結經驗,規范個體工商業戶稅收征管檔案,制定相應的稅源監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個體稅收征管辦法。
四、清查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開展對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地方稅收的清查工作,是依法治稅、整頓個體稅收征管秩序,確保完成個體稅收任務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地稅機關必須高度重視,要主動向當地黨政領導匯報,爭取重視和支持,要把清查工作列人重要議事日程,明確一名局領導親自抓,統一組織,集中力量、集中時間,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清查工作順利完成。
(二)加強部門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級地稅機關要主動加強同國稅、工商、公安、個體勞動者協會等部門和組織的配合與聯系,取得他們的支持。
(三)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各級地稅機關在清查工作中要按照稅收政策嚴格執法,同時要加大個體稅收的稽查力度,對偷抗稅嚴重的個體工商戶要嚴格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及時匯報清查工作情況。清查工作要及時向省局匯報,各地請于6月30日前將清查工作總結、典型案例(10個)、統計表(式樣附后),一并報送省局征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