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稅發[2000]17號
頒布時間:2000-01-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各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房產管理局(處)、市房產登記中心:
為加強對房地產業零散稅源的征收管理,嚴格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促進我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發展,現將房地產交易代征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委托代征范圍由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委托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登記管理部門,對在我市范圍內進行房地產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等房產登記發放《房屋所有權證》環節代收代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銷售的商品房,其應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應按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由市地方稅務局第一分局委托市房產登記中心(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代征市內四區房地產交易的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由各地方稅務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登記管理部門代征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具體委托時間由各相應單位協商確定。
二、關于代征稅種、稅率和計稅依據(一)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對納稅人取得的銷售不動產應稅收入,按“銷售不動產”稅目依5%稅率征收營業稅,并按實際繳納的營業稅,依7%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依3%附加率征收教育費附加。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暫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納稅人銷售不動產的計稅依據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三)納稅人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市房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核定。
三、關于委托代征有關手續
(一)根據《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代征稅款的暫行辦法》(青地稅征[1995]15號文)規定,委托地稅機關必須與代征人簽訂《稅收代征委托書》,并發給代征人《委托代征稅款證書》。具體手續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
(二)房產登記管理部門須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代征有關稅費,對于特殊情況需辦理緩繳、減免稅款的,必須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出具證明。對納稅人拒絕房產登記管理部門代收稅款的,房產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權屬證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函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各房產登記管理部門對代征稅款應單獨設置賬簿,并如實向委托地稅機關報送代征稅款明細表等有關納稅資料,接受地稅機關的稅收檢查。
(四)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和房產登記管理部門在《委托代征稅款證收》規定的期限內,應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如需改變或取消《稅收代征委托書》,應提前兩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四、其他事項
(一)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有關房地產稅收政策書面通知代征人,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二)地方稅務機關和房產登記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共同把我市房地產交易的營業稅征收工作做好。
(三)市地稅局、市房產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委托代征房產交易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地稅一[1996]22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