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稅發[2003]95號
頒布時間:2003-07-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稽查局,各分局、縣(市)局:
根據沈陽市人民政府第11號令,《沈陽市房產稅征收管理辦法》、《沈陽市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辦法》、《沈陽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和《沈陽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已于2002年4月廢止。廢止后有關稅收管理按《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遼寧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征收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其中,有關我市房產稅計稅依據和車船使用稅計稅項目、適用稅額等規定,經省政府批準、市政府同意,在國家新的地方稅收法規出臺之前,仍按我市原辦法有關條款執行。現具體明確如下:
一、關于房產稅計稅依據問題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扣除額后的余額計算,具體方法是:
1.一九八○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一次減除原值百分之十的扣除額;
2.一九六○年到一九七九年建造的房屋,一次減除原值百分之二十的扣除額;
3.一九五九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一次減除原值百分之三十的扣除額。
二、關于車船使用稅計稅項目和適用稅額問題
車輛的計稅項目和適用稅額依照《車輛稅額表》(附后)計算。
三、關于納稅申報期限問題
(一)房產稅的納稅期限。房產稅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的,納稅期限為按年計算,分季繳納,于每個季度首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十五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納稅期限為收到租金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對納稅人占用的土地按年計算,分季繳納,于每個季度首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十五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
(三)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對因經常從事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在月份終了后十三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提供有關資料。
本通知從2002年5月1日起執行。
附件:車輛稅額表
乘人汽車 五座以下 每輛 200
六座至十一座 每輛 240
十二座至三十座 每輛 260
三十一座至四十座 每輛 280
四十一座以上 每輛 300
載貨車 按凈噸位 每噸 50
拖斗車 按凈噸位 每噸 50 按五折征收(包括機動車掛車)
起重車、鏟車、吊車 按凈噸位 每噸 50
電車 每輛 280
正三輪摩托車 每輛 80 (包括韋士伯三輪車 )
側三輪摩托車 每輛 48
二輪摩托車 每輛 36
輕便摩托車 每輛 24
非機動車 畜力大膠輪車 每輛 24
畜力小膠輪車 每輛 12
人力駕駛車 每輛 8
自行車 每輛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