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稅發[1999]66號
頒布時間:1999-04-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
現將《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出租房屋房產稅征管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及時報告省局。
附: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出租房屋房產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出租房屋房產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部暫行條 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對出租房屋房產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房產稅開征內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房產稅。
第三條 、納稅人出租房屋,從出租房屋之日起十日內到房產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四條 、納稅在征期內未到主管地方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的,應由承租人作為房產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負擔代扣代繳房產稅。
第五條 、對符合查實征收條 件的,應按租金收入和適用稅率計征房產稅,對無法查實征收的,應實行核定征收辦法。
第六條 、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房屋所在地的地段等級、房屋用途、建筑面積和當地定額征稅標準核定定額。
第七條 、各市、縣地方稅務機關應在典型調查、測算的基礎上,制定本地的出租房屋房產稅定額征稅標準。
第八條 、出租房屋繳納房產稅,按年核定,分期(或分次)征收,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地方稅務征收機關確定。
第九條 、對以裝修、修繕、安裝設施抵頂租金的租賃行為,應視為取得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
第十條 、納稅人、承租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弄虛作假,逃避納稅,應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法,并上報省局申述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