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財稅發[2005]60號
頒布時間:2005-05-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樂清市財政局 樂清市地方稅務局
局屬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征管,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文件精神,現將我市房地產稅收政策問題及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個人購買住房轉讓稅收政策
(一)營業稅
從2005年6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應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依5%稅率繳納營業稅。
1、計算個人購買和銷售住房時間的規定
個人購買住房以房屋產權證書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日期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個人銷售住房以其到稅務機關辦理過戶手續,申報營業稅,申請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時間為準。
2、個人銷售住房的計稅依據問題
個人銷售住房征收營業稅的計稅價格(售房收入)統一以契稅窗口核準的價格為準,即和財政部門征收契稅的價格一致。
對個人銷售住房按差額征收營業稅時,購買房屋價款以銷售方提供的其購入時取得的發票上載明的金額,或契證(契稅完稅證)上注明的契稅征收價格為準。
3、2005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不能提供屬于普通住房的證明材料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關營業稅政策征收營業稅。
(二)契稅
1、從2005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按3%執行;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仍減按1.5%執行。
2、凡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05年6月1日前的,仍按原契稅稅率執行。
(三)個人轉讓生產經營用房、企業之間房產轉讓維持現有稅收政策不變。
二、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普通住房標準
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普通住房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辦理征免營業稅的程序和應提供的資料
1、2005年6月1日以后,個人銷售住房,應持該住房的房屋產權證書、契稅完稅證明、坐落、容積率、房屋面積、成交價格、規劃許可證等有關證明材料及地方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所屬稅務分局申請辦理征免營業稅手續。
2、各稅務分局根據確定后的普通住房標準,利用財政、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對納稅人提供的銷售住房的資料進行仔細審核,不符合免稅條件,應確定征收營業稅,由各稅務分局一律在當地征收入庫,然后給予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
3、各稅務分局經審核后,凡納稅人符合規定免稅條件的,應填制《個人銷售住房減免營業稅申請表》,上報市局審批,由市局批準后給予免征營業稅,再由各稅務分局給予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
四、個人住房轉讓實行稅收一體化管理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2號)文件精神,在現行職責分工和征管要求的基礎上,征收契稅和征收營業稅的崗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及時傳遞信息,將營業稅等稅收的征免作為辦理契證的前置條件,實行個人住房轉讓稅收上的一體化管理。
(二)采取有效措施,簡化辦稅程序,優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繳納有關稅收。對個人購買住房轉讓應繳納的稅收,如營業稅及附加、印花稅等,凡可在一個窗口一并征收的,應集中一個窗口由一人統管,有條件的分局對契稅征收和營業稅征收窗口應進行整合,以進一步完善稅收征收程序,減少環節。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碰到問題,及時向市局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