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稅發[1998]454號
頒布時間:1998-09-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德宏州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金融部門收回債務人房地產抵債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德地稅農字[1998]30號文)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金融部門通過人民法院,以房地產作價收回債務,應區別房地產權屬轉移情況,分別處理。
1.對于人民法院裁定,直接以房地產抵償金融部門債務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 第(二)項的規定,向金融部門征收契稅。
2.對于人民法院裁定,由指定機構拍賣抵押房地產,用拍賣所得償還金融部門債務的,應向通過拍賣獲得房地產權屬單位或個人征收契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 例細則》第八條 的規定,以抵債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征收契稅。其計稅依據的核定,依照土地位用權轉讓、房屋買賣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契稅分別在兩個環節、對兩個納稅人征收:一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 例細則》第十一條 的規定,要求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二是按規定向房地產受讓者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