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稅發[1998]219號
頒布時間:1998-05-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
近年來,個人出租房屋的情況越來越多,個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不申報或申報不實或申報數與同一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顯不合理的情況比較普遍,偷漏營業稅、房產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屢屢發生,社會上及有關方面呼吁稅務部門予以解決。
為了控制稅源,堵塞漏洞。加強對個人出租房屋的營業稅、房產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針對納稅人對個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將個人出租房屋的有關征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個人將自己建造、購買、繼承的房屋以及從其它渠道獲得的房屋,出租給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均應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房產稅、個人所得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個人出租房屋,按其占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個人出租房屋,凡能準確提供租金收入的,以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計稅依據。否則,以核定的計稅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計稅租金收入的計算公式為:計稅租金收入=出租面積×每平方米計稅租金標準。
計稅租金標準由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區域、地段、房屋類型的不同,確定分檔標準幅度。各縣(市)地方稅務局根據上述幅度具體確定計稅租金標準。出租面積按實際測量面積確定。
三、個人出租房屋實行綜合征收率的辦法計算征收營業稅、房產稅和個人所得稅。
營業稅稅率為5%,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按相關稅率隨營業稅附征;房產稅的稅率為12%;個人所得稅以核定的租金收入統一扣除營業稅(含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和房產稅后,再統一扣除20%的費用和20%的修繕費用后的余額,按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其征收率統一為9.9%。土地使用稅按土地面積×適用稅率。
上述各稅實行合并計算征收,分別入庫辦法。
四、個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納稅期限,可實行按月、按季或半年一次計算繳納的辦法,具體由各縣(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五、各級地方稅務局應加強對個人出租房屋的征收管理,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周密組織,精心安排,集中力量,統一協調,有效監控。
六、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