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國稅函[2004]193號
頒布時間:2004-03-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自治縣、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各區縣(自治縣、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管理,進一步減少審批手續,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將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按規定比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再經國稅機關進行事前審核(批)。納稅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如有調整,應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的有關文件資料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二、加強取消對納稅人住房公積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審核(批)的后續管理工作。取消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審核(批)權后,改為納稅人自主申報扣除,主管國稅機關應加強事后檢查。依據現行的政策法規,檢查的內容主要有:(一)納稅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調整(確認)應有重慶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或其授權的區縣(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有效文件;(二)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超過前述文件規定的繳存比例;(三)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保持同比例。
三、對納稅人不符合上述條 件扣除的住房公積金,應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