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稅函[2003]206號
頒布時間:2003-12-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粵地稅函[2003]565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中第二點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自用、出租或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使用或交付次月之前,免交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