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稅發[2003]111號
頒布時間:2003-05-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廣東省房地產稅稽征辦法》、《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對我市征收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凡在我市范圍內擁有、使用房產和用地的經營單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除外)以及將自有房產用于營業的個人,應依法申報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凡在我市范圍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將自有房產用于營業的外籍個人(包括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應依法申報繳納城市房地產稅。
二、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期限按房產原值計繳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以及應繳的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征收,一次繳交的方式,我市(不含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市、增城市)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及稅款繳納期限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
經營單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除外)出租房產,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其納稅申報和稅款的繳納期限與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相同。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出租擁有產權的房屋,按房產原值計征城市房地產稅,對不能提供房產原值或原值不實的,由稅務機關依法核定或按租金收入計征城市房地產稅,按租金收入計征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期限與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相同。
對我市市區(不含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市、增城市)個人(含外籍個人)出租用作住宅的自有房產,其稅收征管按《關于貫徹(調整我市城鎮個人出租自有房產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地稅發[2000]36號)執行;出租用作非住宅的自有房產,其稅收征管按《轉發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穗財法[2001]116號)執行。
三、納稅地點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由房產坐落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管轄,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管轄。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時,須到房產坐落地、土地所在地轄區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擁有多處房產、土地的納稅人應分別向房產坐落地、土地所在地轄區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
納稅人的房產、土地經納稅申報后,如發生變更地址,新建或購買新房產,產權轉移,因添建、改建變更房產原值,將原免稅房產出租或營業的,應于變更、建成、購進、轉移、竣工和用于出租、營業之日起20天內,向房產坐落地、土地所在地轄區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
四、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的處理規定
?。ㄒ唬└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ǘ└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五、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增城市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轄區內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納稅申報和稅款的繳納期限。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