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地稅三[1999]7號
頒布時間:1999-04-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無錫市地方稅務局
三市(縣)局、市區各分局、稽查局、新區財稅局:
為適應經濟發展形勢,進一步加強稅收管理,現就房產稅稅收業務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物業管理部門經租未出售的商品房所收取的房屋租金,必須按從租計征的方式征收房產稅。
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直接經租未出售的商品房,必須按從租計征的方式征收房產稅;對用于自己辦公或經營的未出售的商品房,應按房屋原值計征房產稅。
三、企業轉制后,由企業主管部門資產控管公司或鄉(鎮)、村資產經營公司實行租賃經營的房產,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關于“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的規定,企業主管部門資產控管公司、鄉(鎮)、村資產經營公司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四、關于私房租賃稅收的稅負問題,必須嚴格按照綜合征收率為19%,在入庫時,再分稅種、基金(費)分級次入庫,嚴禁混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