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稅發[2005]516號
頒布時間:2005-1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稅務登記分局、各區局、各稽查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1994]2號)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對我市房地產轉讓恢復征收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深府[2005]184號)的規定,我市從2005年11月1日起,恢復征收房地產轉讓的教育費附加,具體規定如下:
一、恢復征收時間
從2005年11月1日起(費款所屬期),對在我市轉讓房地產(房屋和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繳納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按3%的附加率計征教育費附加,與營業稅同時繳納。
二、征收范圍
根據《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費、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10號)精神,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征收教育費附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界定以營業執照為準。
三、征收管理方式
?。ㄒ唬┘{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費款:從2005年11月1日起,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應在次月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向房地產所在地的區局(稅務所)申報繳納營業稅的同時一并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
(二)委托國土房管單位代征費款:對由國土房管單位代征稅款的房地產轉讓行為,從2005年11月1日起由國土房管單位代征營業稅的同時一并代征教育費附加。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國土房管代征單位受理產權過戶申請資料的當天。
四、《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轉發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深地稅發[1995]376號)第三條規定停止執行。
五、各區局應將上述規定及時告知國土房管稅收代征單位遵照執行。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