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稅發[2003]301號
頒布時間:2003-12-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隨著我市房地產市場的迅猛發展,涉及房地產稅收的政策問題逐漸增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問題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征免房產稅問題
(一)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售出前出租的,一律以租金收入按12%的稅率計征房產稅。為公平稅負,對我市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一年內臨時自用的,可比照外商投資開發企業的規定,暫免征收房產稅。
二、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修建的地下停車庫、會所,開發小區內的綠化等用地征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修建的地下停車庫、會所,凡對外出租或經營的,均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二)對開發小區內的道路、綠化用地,經區縣地稅局審定后可暫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房屋按規定需要征稅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四)對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產,自房產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