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5-09-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分局、稽查局:
省委、省政府實施“三個轉變”和經營城市戰略以來,我省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土地交易量持續增長,為稅收提供了良好的稅源基礎。但是實施“三個轉變”和經營城市戰略是一種新的經營理念,給稅收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目前,在稅收征管上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有些地方對房地產開發、土地轉讓稅源不清,征管不力。為了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實施“三個轉變”和經營城市戰略的決定,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增加收入、公平稅負,現根據國家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就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土地轉讓的財產行為稅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 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房地產開發、土地轉讓中的財產行為稅是地方稅收的重要稅源,雖然稅源分散、征管難度較大,但大有潛力可挖,是地稅收入新的增長點。各級地稅機關及廣大地稅干部應牢固樹立“小稅種大有作為”的思想,積極堅持以組織稅收收入為中心、加強稅收管理為重點的工作思路,將主要精力放到加強管理,挖掘現有稅制增收潛力上來,進一步采取措施,切實加強房地產開發、土地轉讓中財產行為稅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89)國稅字140號)和四川省稅務局川稅發[1990]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和《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商品房購銷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的通知》(川地稅函[2001]215號)等文件規定精神,現重申以下政策,請各地認真執行: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未售出前應按有關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三)商品房購銷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依萬分之五稅率計征印花稅。
三、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的管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規定》和《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比例的通知>》(川地稅函發[1996]111號)等政策法規規定,對房地產轉讓實行“先預繳、后清算”的征管辦法,預征比例由各地結合當地實際在1—2.5%范圍內確定,按預收賬款預征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按確定的預征比例減半預征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對土地轉讓行為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各類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無論在哪個環節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都應依據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四、開展房地產開發、土地轉讓稅收的重點稽查
稅政部門和稽查部門要相互配合,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認真開展一次房地產、土地轉讓稅收的專項檢查。對預征性的稅款,在納稅項目未完工前應預征而未征的,檢查時可按規定的預征比例追繳入庫;對已完工納稅項目而未征的稅款,檢查時按稅法規定進行清繳,并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加強稅法宣傳和部門間配合,搞好稅源管理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納稅人的稅法宣傳,進行納稅輔導和政策咨詢解釋,提高納稅人及時依法足額申報納稅的自覺性。要進一步加強同當地國土部門、房管部門、房地產交易中心和土地儲備中心等相關部門的工作聯系和配合,跟蹤每一宗房地產轉讓、土地交易,建立健全稅源檔案,做好稅源控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