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地稅發[2004]31號
頒布時間:2004-02-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東莞市地方稅務局
各地方稅務分局:
我市從1999年起實施房地產轉讓稅收管理辦法,實行“先完稅后辦證”的源泉控管措施,對于加強我市房地產轉讓稅收的征管,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較大的作用。為進一步規范完善我市房地產銷售、轉讓的稅收征管,簡化有關權屬變更手續的辦理程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從2004年3月1日起我局將使用《廣東省東莞市房地產銷售(轉讓)辦證證明》(以下簡稱《辦證證明》,見附件1),作為納稅人向國土和房管部門辦理有關銷售、轉讓、贈與、繼承等房地產權屬變更手續(包括企業名稱變更、企業改制等)時提交的專用證明,屆時《東莞市轉讓(銷售)房地產完稅證明》將不再使用。《辦證證明》一式兩聯,第一聯:辦證聯,交納稅人;第二聯:存根聯,稅務機關存查。各稅務分局開具《辦證證明》時,要在“備注”欄中注明房地產權屬變更的方式:銷售、贈與、繼承、企業名稱變更、企業改制等,必須留存房地產權屬變更相關資料,以備市局檢查。各稅務分局要于3月10日前填寫《房地產完稅證明領用存報告表》(附件2)一式兩份,連同空白證明一起交市局征管科統一核銷。
二、我局將對現行使用的《廣東省東莞市不動產銷售(轉讓)發票》進行換版核銷,從2004年3月1日使用新版的《廣東省東莞市不動產銷售(轉讓)發票》。新版發票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聯;第二聯:發票聯;第三聯:開票單位記帳聯;取消原來的第四聯:辦證聯。各分局要于2月底前將庫存的舊版《廣東省東莞市不動產銷售(轉讓)發票》核銷,并通知領購該票的房地產企業進行繳銷。
三、單位和個人銷售、轉讓房地產需要開具通用發票,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分局申請填開。稅務分局審核后,按規定開具電腦通用發票并打印相應的《辦證證明》,辦證聯交納稅人到國土和房管部門辦理相關的權屬變更手續。對于領購《廣東省東莞市不動產銷售(轉讓)發票》的房地產企業,必須在開具發票后到主管稅務分局填開《辦證證明》,持《辦證證明》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四、各稅務分局要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尤其要及時通知《東莞市轉讓(銷售)房地產完稅證明》的使用期限,使相關納稅人能知曉房地產銷售、轉讓稅收征管的具體操作辦法,配合做好房地產銷售、轉讓的稅收征管工作。各稅務分局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有何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附件(略):1.廣東省東莞市房地產銷售(轉讓)辦證證明樣式
2.房地產完稅證明領用存報告表
東莞市地方稅務局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