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二[1995]12號
頒布時間:1995-03-2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各地方稅務分局:
我市許多單位經過清產核資以后調增了或由于其它原因調整了房產原值,并做了相應的帳務處理。根據《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第四條“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應按照會計帳簿所記載的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的規(guī)定,對納稅人已經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調整了房產原值的,應按其調整后,帳簿所記載的房產原值計算征收房產稅。
請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