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政辦函[2003]17號
頒布時間:2003-01-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省地稅局:
你局《關于房產稅減稅免稅審批權限問題的請示》(陜地稅發[2002]160號)收悉。根據1986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結合我省當前實際情況,為進一步加強房產稅減稅或免稅的審批,經省政府同意,對省政府《關于發布<陜西省房產稅實施細則>和<陜西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的通知》(陜政發[1987]17號)中的《陜西省房產稅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部分規定進行修改,現函復如下:
一、《細則》第八條 規定:破產、關閉的企業,對原有房產閑置不用的,應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在閑置期間暫不征收房產稅。修改為:破產、關閉的企業,對原有房產閑置不用的,應逐級報省地稅局批準,在閑置期間暫不征收房產稅。
二、《細則》第九條 第二款規定:個別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需要減稅或免稅的,由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意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修改為:個別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需要減稅或免稅的,由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意見報省地稅局,省地稅局報省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三、新調整的以上兩項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實行。《細則》其他內容仍按原規定執行。
特此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