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地稅地[1998]23號
頒布時間:1998-03-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你分局滬稅普發字(1998)第2號《關于普陀區文化館、桃苑房地產有限公司轉讓房產使用權征收房產稅若干問題的請示》悉。由于近來各單位在房產稅的征管上反映類似情況比較集中,根據房產稅的有關征收規定,現就轉讓房產使用權及其他房產稅具體稅政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分局請示中對普陀區文化館、桃苑房地產有限公司在轉讓房產使用權后所發生的房產稅的征收處理意見。
二、對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投資建房后受讓房產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對其使用的房產應按規定從價計征房產稅;出租的房產應從租計征房產稅。
三、對提供房屋使用權進行中外合作的,可根據滬地稅地(1995)52號文的規定,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對確屬稅后分得的利潤,可憑主管外商投資企業的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由合作企業按實際使用的房屋造價,從價計征房產稅。
2.對無證明或稅前分得的利潤及其他不論以何種名義取得的收入,均應視作租賃收入,由出租方從租繳納房產稅。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