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函[2005]164號
頒布時間:2005-11-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湘潭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城市房地產稅業務問題的請示》(潭地稅發[2005]111號)收悉。關于霖園天橋商場和湘潭三大橋附屬配套設施未辦理房屋產權證,如何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地產稅由房屋所有權人交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交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為報交。你市兩企業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雖未辦理產權登記,仍應依法繳納城市房地產稅。
二、根據《湖南省城市房地產稅施行細則》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所有的房屋,其房產原值為該企業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產原價。房產原值不清或者不實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屋核定或者評估確定。因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湘潭三大橋附屬配套設施無法確認原值,你局可依照上述原則予以核定。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